会议专题

限定继承与待继承遗产的独立性

遗产的独立性源于罗马法.待继承遗产的独立性为现代大陆法系各国所继受,只是继受的程度有所不同而己。待继承遗产的独立性,也是法技术上的要求。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配之前,现实中我们并不能确定遗产将来会有谁来确定。即使根据现行的立法,在遗产分配后进行法律上的拟制,即拟制成从继承一开始后就由这些人取得遗产。这种拟制是非常粗糙的,忽视了在遗产被切实继承之前这段期间可能时间并不短,缺乏明确的权利主体可能会引起法律关系的不明确。待继承遗产的独立性,是为了保护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现代大陆法系国家几乎都继受了“限定继承”原则。如果无论是理论上还是继承法的司法解释,都肯定了我国采纳了“限定继承”理论,但是我国现行的立法对于限定继承的规定过于笼统,只确定了保护继承人的原则,未而对于债权人的利益未做任何形式的规定。因此,从“待继承遗产”独立性的原理出发,对于构建我国继承法的继承程序、平衡继承人与债权人、诸多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具有显著的意义。

继承法 待继承遗产 独立性 立法完善

陈汉

中国政法大学

国内会议

第五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

北京

中文

160-160

2014-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