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感量化和继承份额确定之同父同母兄弟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间的继承:罗马法、意大利法和中国法
兄弟间的继承这一问题值得讨论,可从教义学-历史的角度来审视其.在这一意义上,对中国法上的规定和意大利法上的规定表现出自身的不同特性,这是这两个国家的特殊历史和不同社会情感的结果。1942年现行《意大利民法典》几乎完全遵照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的规定,可以说是一样的:一半的血缘等于一半的份额;同父异母或是同母异父兄弟只能获得同父同母兄弟所继承的一半份额。1985年中国《继承法》的立法者将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与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完全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第5款规定,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因此,在中国并没有赋予“双重权利”的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相对于“单方权利”的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以任何不同的法律效果。基于统一对待的相同思路,《继承法》也赋予养子女同样的地位,在此法律联系取代了血缘联系。总之,在兄弟姐妹间继承关系的有限范围内,在中国的法律规范中也存在着法律规定按照值得保护的程度来确定的价值的特别“等级”:事实上,对某人死亡而产生的财产转移的考虑必须让步于家庭团结互助原则的确认,这些原则是中国法律体系的基础。
继承法 兄弟姐妹 法律保护
马西米里亚诺·芬奇 李媚
罗马第二大学 罗马第二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174-177
2014-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