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遗产酌给制度的性质、确立基础及其适用

财产所有人死后其遗产如何分配,除了清偿遗产债务、近亲属继承取得、非继承人的受遗赠及协议取得外,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分配方式,即分给曾经与被继承人生前有事实上的扶养关系的非法定继承人.我国《继承法》第14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这一条款如何定位,其确立基础如何,如何适用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作为中国继承法独创且特有的遗产酌给制度,依托继承法律关系中的人文关怀,既是对中国历史文化传统的传承,也是对继承法律制度的有益补充,更是对被继承人的意志和无法定扶养义务人的扶养事实的尊重。借助继承法重新立法之际,应当充分讨论继承法每一项制度的设立基础,适用条件。哪些条件需由立法明确规定,哪些需要立法授权执法者自由裁量,其中的关系的确需要理论与实践的充分展开。

继承法 遗产酌给制度 法律适用 立法完善

付翠英 王晓宇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第五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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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179

2014-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