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死因继承中的意思自治和法定性:拾遗

死因继承往往是概括继承,也就意味着属于死者的所有法律关系移转给继承人。但是死因继承也可能包含限定继承的情况:限定继承表现为在继承中只移转单个的权利,例如某财产的所有权或某债权。继承或依据法律进行或依据遗嘱进行,它们(法律和遗嘱)是继承的依据。《意大利民法典》第457条规定只有在欠缺遗嘱或部分欠缺遗嘱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定继承。在意大利民法中,与其他法律体系不同,只存在唯一一个某个主体通过其可处分自身遗产的文书,那就是遗嘱。事实上,约定继承契约是被禁止的(《意大利民法典》第458条)。《意大利民法典》第587条第2款也包含对非财产性内容的处分,法律认可了这些处分也是遗嘱内容。在即使缺乏财产性处分内容但具有遗嘱形式的文书中,这些非财产性内容仍然是有效的。传统观点认为不能剥夺特留份继承人的继承权(在意大利法中,特留份继承人是配偶、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直系尊亲属),法律为他们保留了部分遗产(《意大利民法典》第536条)。不允许意味着(这样的剥夺)无效。然而,需要考虑的是,对特留份继承人权利的保护不是通过确认损害其利益的遗嘱无效而实现的,而应通过请求减少之诉来实现(《意大利民法典》第553条及其后)。最高法院的最新倾向也在反思这一问题。

死因继承 遗嘱 特留份继承人 权利保护 意大利

恩瑞科·德尔·普拉托 李媚

罗马第一大学 罗马第二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第五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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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191

2014-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