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我国低碳经济的软法治理

低碳经济作为未来经济发展的趋势,它的顺利发展将依靠法律规范的保障和指引.从目前低碳经济立法的现有实践经验来看,面临着”硬法治理路径”与”软法治理路径”两条道路的选择.而我国在发展低碳经济中,面临着的诸多的现实困境,并且从现有立法经验的实际效果来看效果不佳,这无异和我国低碳经济立法未能反映低碳经济发展的本质属性要求有密切关系.所以,我国应该充分发挥软法治理路径所具有的自我约束和自我协调作用,通过有效设计低碳经济立法的路径引导制度,制定以企业和公民为主体的公众参与制度等静态性制度;并且在低碳经济软法的运行过程中,设计互动和沟通制度等动态性制度.让低碳经济立法逐渐成为发展低碳经济的有效自主法治意识,最终形成为促进低碳公共利益事业的自主性法治动力.

低碳经济 软法治理 立法路径 民主性 协商性

邓剑光 傅学良

汕头大学法学院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与软法国际研讨会

北京

中文

57-66

2014-07-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