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许可的合理设定
设定行政许可的正当化根据包括克服信息问题、外部性及市场垄断.我国目前行政许可设定范围过宽,”非行政许可审批”概念有待厘清,实践中存在违法设定行政许可与行政许可条件,以备案、年检、培训等为名变相设定行政许可的现象.这增加了社会成本,削弱了市场活力.应秉承私人自治、市场竞争、自我规制优先的原则,重视发挥标准制定、信息规制、事后监管、民事责任等替代性规制措施的功能.应改革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组织体系与程序机制,逐步成立相对更具有专业性、独立性、权威性的专门机构.应注重对新增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加以审查,对已有的相关行政许可进行再评价.
行政许可 范围设定 体制改革 组织体系 行政程序
宋华琳
南开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326-340
2014-07-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