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国籍立法动因新探
《大清国籍条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国籍法.长期以来,国内外学术界从不同角度对晚清国籍法进行过研究.但对于立法的动因缺乏深入讨论,多数学者强调晚清国籍条例是清政府为抵制荷属爪哇当局逼迫当地华人加入荷兰国籍而仓促制定;虽有学者注意到多个部门在国籍法的制定过程中发挥了作用,但同样将国籍法的产生归结为主要是外力刺激的结果.现有研究成果均相对忽略了国内国籍法意识的发展变化,特别是广东、福建等华侨华人主要来源地官府对中央国籍立法的推动作用.本文通过考察以闽粤为代表的地方政府处理国籍冲突的实践过程,分析地方在国籍立法方面所做的积极努力,以及地方立法和司法实践对中央国籍立法的影响,实现外部视角与内部视角并重,揭示地方在国家法制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不仅有助于深化对晚清国籍法发展动力的认识,而且对于全面认识当代侨务法的发展动力、完善侨务法规体系具有借鉴意义. 长期以来,对中国近代法律变革的研究存在明显的片面性。一方面,对法律法规的研究过度聚焦于中央法,忽视地方法的作用;另一方面,对变革动因的探究过度关注西方的刺激,忽视本土力量的推动。在晚清国籍法研究方面,学界多认为《大清国籍条例》是清政府为抵制爪哇当局强逼华侨加入荷兰国籍而仓促制订。我们通过研究认为,爪哇华侨国籍问题只是晚清国籍立法的导火索,通过立法解决拥有双重国籍的华人管辖权争议才是立法的根本动因。闽粤等地方官府长期不懈的推动无疑是晚清国籍法产生的重要动力。一方面,闽粤等地方政府长期承办双重国籍纠纷案件,最早、最直接地感受到双重国籍造成的困境与压力,认识到通过立法解决相关冲突的必要性,不断呼吁加快国籍立法的进程。另一方面,地方官员先行先试,在解决双重国籍纠纷的过程中不断积累实践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地方性法规,为中央立法献计献策,以实际行动推进立法进程,最终促成晚清国籍法的正式出台,并对立法内容产生影响。地方督抚既是涉外司法的实践者,也是法律变革的直接推动者,就此而言,地方无疑是撬动法律的重要支点。晚清国籍立法是爪哇华侨与中国政府共同努力的结果,相较于前者的直接推动,地方政府则是国籍法长期、根本的动力来源。晚清国籍法的发展历程,体现出近代中国法制发展动力的多元性,尤其是地方在法制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国籍冲突 地方立法 司法实践 晚清时期
乔素玲
暨南大学法学院;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国内会议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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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8
2014-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