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征收华侨祖宅所涉及土地使用权补偿问题的法律思考--以香港华侨李乾宁祖宅被征收案为例

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是我国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的,是城市土地国有化的直接法律依据.在建国之后直至1982年宪法颁行之前,我国虽历经土地改革、极”左”政治运动,但至少在宪法和法律上都未否认城市私人所有土地的存在.1982年宪法的一纸规定将城市土地悄无声息地一律收归国有之后,引发一系列棘手的问题.本文以某香港华侨在城市中的祖宅被征收为例,从实然和应然的角度阐释了征收华侨祖宅所涉及到的土地使用权性质及其补偿问题,指出既然宪法第13条明确规定了征收必须补偿的基本原则,土地使用权的征收也必须给予公平补偿。城市拆迁首先是一种征收行为,而需要补偿的不仅是地面上的房屋,而且也应包括土地使用权。对于华侨“祖宅”而言,拆迁补偿不应仅仅补偿“祖宅”房屋,而且应当补偿“祖宅”房屋下面的土地使用权,“祖宅”房屋下面的土地原本就属于私人所有,国有化后,土地所有权降格为“自然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没有给予任何补偿,如果再以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为由,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对不予任何补偿,完全是强盗逻辑,在法律上和情理上都是说不通的。对于前述引例中的香港华侨,其在“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上面签字的行为,仅仅表明他同意拆迁,并接受对祖宅中房屋价值的补偿,并不表明其放弃了对“祖宅”下面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要求。在本案中,政府拒绝给予当事华侨“祖宅”下的土地给予任何补偿,是不公平的。

华侨祖宅 城市土地 使用权 法律补偿

彭春莲

华侨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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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