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履行《残疾人权利公约》情况
本文从残障歧视的定义、联邦、州(领地)的反歧视立法情况、残障歧视投诉处理机制、残疾人如何利用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维护自身权益、澳大利亚全国反残障歧视策略、澳大利亚现有反歧视机制局限性等方面,简要介绍了澳大利亚在履行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落实公约有关精神和内容等方面开展的工作和相关情况.澳大利亚机制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依据《反残障歧视法》维权,个人或团体必须提出投诉,但投诉对那些处于弱势的残疾人来说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2)反歧视行业标准,例如公共交通和建筑业,能有效地实现系统性改变,但非常耗时,加上资源短缺,最后常常会出现妥协的情况;(3)自愿性的反歧视行业标准,例如银行业,通常能有效地进行协商,但因为是自愿性质,在实施过程中缺乏法律效力;(4)《残疾人权利公约》没有澳大利亚国内法律的效力强;(5)《全国反残障歧视策略》虽然是一个很好的举措,但仅仅是政策,并非法律。
残疾人 权利保障 残障歧视 澳大利亚
格雷姆·英尼斯
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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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