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政府责任视角提升长三角区域城市生态文明建设法制协调力
从我国区域经济宏观效应上看,长三角区域以全国2%的面积、1/10的人口,创造了全国1/5以上的GPT、1/4以上的财税收入、1/3以上的进出口和1/3以上的外资.其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已成为全国经济最发达地区之一.规范政府责任行为,是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提升长三角区域城市生态文明建设法制协调力的根本保障。在长三角区域城市生态文明建设中,既要增强政府责任意识,又要明确如何通过提升政府法制协调力来规范政府责任行为,也就是说,政府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在城市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告诉人们,“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要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针对当前长三角区域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的现状和特点,加强法制环境建设非常重要,因此,从长三角区域城市生态文明建设法制协调的主体来看,应当加快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一体化保护法建设,从长三角区域城市生态文明建设法制协调的行为来看,应当加快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一体化监管法建设,从长三角区域城市生态文明建设法制协调的效果来看,应当加快长三角区域城市生态环境一体化保护效果评价和质量互认法建设,以及从长三角区域城市生态文明建设法制协调的结果来看,应当加快长三角区域城市生态环境一体化保护执法机制建设。
长三角区域 城市经济 生态文明 法制协调力 政府责任
周肇光
上海金融学院经济发展研究所
国内会议
中国经济规律研究会第24届年会暨经济体制改革与区域经济发展理论研讨会
郑州
中文
338-346
2014-05-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