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审视与展望:公益诉讼意境下水资源保护相关法律问题设计

作为人类环境的重要组成,水资源是国家、社会的公共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必要因素。水资源污染损害的可能是特定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更可能损害的是人类的整个生存环境,是全体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利益。尝试并实践水资源公益诉讼,既是对传统诉讼法的理论创新与探索,也是一项极具必要性和积极意义的现实课题。我国法院历来高度重视环境污染案件的审理,对于水资源公益诉讼,虽然相关法律制度尚未形成,但司法实践已先行先试走在了前头。水资源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突破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传统观念,形成多元化的特性。当水资源作为国家和全民的公众环境权益遭受损害或损害危险时,由谁来代表国家行使诉权,就涉及到如何确立程序当事人的起诉资格和主体认定问题。而构建我国水资源公益诉讼法律格局,需要着重解决以下程序规范问题:确立法律依据,明确管辖原则,厘清程序限制要求。

水资源保护 公益诉讼 法律制度 司法实践

刘义柱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第九届环渤海区域法治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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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151

2014-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