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海洋环境污染诉讼中鉴定意见的审查认证
当前,人民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逐步增强,在遭受环境污染侵权时,多选择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法院在审理海洋环境污染案件时,往往需要借助司法鉴定手段判断专门性事实问题.新《民事诉讼法》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使鉴定意见的认证问题更为突出,处理不好,将直接影响公众的环境资源权利.为解决此问题,笔者拟从分析我国鉴定意见审查认证的立法、司法现状入手,探究我国鉴定意见认证中存在的问题,同时,结合两大法系鉴定意见认证规则,采取细化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方法,提出完善我国鉴定意见认证规则的建议.以期达到,妥善处理海洋环境污染案件,保护我国海洋环境,维护公众环境资源权益的目的.
民事诉讼法 海洋环境污染 鉴定意见 审查认证
李善川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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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201
2014-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