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社区矫正机构设置及人员性质思考

社区矫正机构设置及其人员性质的问题会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及未来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从2003年我国开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始,至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作出了正式的规定,逐步形成了由司法行政机构负责执行社区矫正的模式.本文将在对我国有关我国机构设置及其人员性质的文件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对目前的机构设置及人员性质作出评价,并展望两者未来的发展趋势.鉴于社区矫正具有刑事执行性与社会参与性两大最根本的性质,而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工作偏重于刑事执行性,因而笔者认为由司法行政机构牵头负责社区矫正工作,有利于人们对被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符合我国的国情。而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不适于赋予警察身份,目前部分地区成立了司法局社区矫正司法警察支队,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赋予了警察身份,但是这种情况仅是阶段性的现象,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必然会与人民警察相区别开来。

社区矫正 机构设置 人员性质 刑事执行性 社会参与性

杨剑炜

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第九届环渤海区域法治论坛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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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285

2014-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