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法人化研究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自治的管理组织,根据业主公约及业主委员会的章程协调业主之间的关系,依业主大会的授权对物业管理区域内部事务具有一定的决定权,这是不可否认的。但业主委员会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有没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责任能力、能否成为独立的诉讼主体?是否有权代表全体业主与其他民事主体签订合同?能否成为原告或被告?能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焦点依旧落在业主委员会的法律主体地位问题上。理论界对此一直诸多争议、实践中也产生了不少纠纷,因此,需要尽快从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角度加以补充和完善,以解决物权法实施过程中在业主委员会制度方面可能出现的新问题。
物权法 业主委员会 立法构想 司法解释
孙伟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研究室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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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318
2014-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