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公民主体资格之分析--以兰州自来水苯超标事件为视角
文章阐明公民应该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应享有环境公益诉讼权,但公民行使环境公益诉权存在诸多障碍,为确立公民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路径选择,建议赋予环境公益诉讼以扩张性和示范性,同时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给予适当的物质激励,对公民环境公益诉讼权的必要限制。
环境公益诉讼 主体资格 权利保障 立法完善
郭晓燕
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105-110
2014-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