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功利性抑或本源性:结果导向型区域环境治理法律机制探究--以环渤海区域水污染治理为视角

传统的水环境治理是过程控制型的项目治理,其结果往往是只见树木不见树林,单体项目达标排放却导致区域水域的整体污染和对环境破坏的加重.对此,水环境治理理念应当转向成结果导向的区域性环境治理理念.结果导向的区域环境治理具有整体性,以整个水域为治理对象,通过整体制约个体的倒逼方式确保区域水整体的环保结果目标的实现,这些倒逼机制有规划环评倒逼、环境总量倒逼、环境质量倒逼和区域限批倒逼机制.而要最终实现这些倒逼机制,必须建立区别于传统行政区域的自然区域的环境绩效考核机制.结果导向型的水区域环境治理机制对环境法律制度、环境法律责任主体、环境法调整对象等产生了重要的理论影响.其在环境治理实践中具有很大的范式意义,这种区域性的结果导向型治理模式对下位区域和单个的水污染排放企业会产生终极的制约和”倒逼”作用,其最终结果是迫使区域经济发展要依据区域环境承载力而”量体裁衣”.

环境治理 结果导向 绩效考核 法律规制

杨富元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国内会议

第九届环渤海区域法治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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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17

2014-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