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环境法中的协商民主机制--以北京市大气污染治理为例

政府、市场与公民社会作为公共事务管理的制度与机制安排,有其各自独特的行动资源及行动逻辑,也各有其特定的行动范围和有效边界.政府、市场与社会都不是唯一的治理主体,三者间的互动、合作成为必然选择.为了实现公共领域的良好治理,必须而且应当建立起三者良性互动的网络治理机制,而这个机制的建立的最佳途径应当是协商民主.环境保护协商民主机制具有更明显的可能性、必要性和正当性,其在中国虽然是新事物,却已显示出充分的价值和美好的前景.协商民主机制将为环境法的理念、原则、制度、实践创新提供源泉和动力。协商民主如今成为热门话题,表面上是高层主动提出来的,实际上是顺应了民意。环境民主协商机制无疑会促进环境法制良好、健康的发展,正在成为环境法学界关注的热点。

环境保护 协商民主机制 网络治理 法律制度

周珂 腾延娟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第九届环渤海区域法治论坛

北京

中文

1-11

2014-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