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行政合同诉讼的审查标准与原则--从民事、行政的不同视角
近年来,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政府及环保部门越来越多地采用环境行政合同的方式对环境进行治理.由此而发的环境合同纠纷频发.而人民法院对此类诉讼案件缺乏有效的应对,没有形成统一的裁判的标准和尺度.首先对环境合同诉讼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继而对成因做了深入的剖析和思辨.并在借鉴德国、英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环境合同诉讼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环境合同诉讼应遵循的理念和原则,即诉权平等、诚实信用、情势变更、利益平衡的原则.同时,从民事和行政不同的进路系统论述了我国环境合同诉讼的审查标准.在民事诉讼模式下主要对合同缔结的有效性、合约性进行审查,在行政诉讼模式下主要对其合法性以及合理性进行审查。在环境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环保部门行使优益权给合同相对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或损失的,环保部门负有赔偿或补偿的责任。但这个赔偿或补偿的额度是否合理必须要严格审查。
环境合同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审查标准
王旭军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40-49
2014-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