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探索到规范:当前环境公益诉讼实务研究及完善--以21件典型案件为基础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从2005年12月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正式提出”环境公益诉讼”,到2013年1月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设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再到2014年4月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细化规定社会组织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已从顶层设计发展到初具雏形.同时,司法实务积极配合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探索和建立,产生了不少成熟案例.从典型案例出发,研究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务,使之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可推广化,就成为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证研究途径之一.环境公益诉讼应当对原告资格实施低门槛审查机制,可以采用设立环境公益救济资金专用账户并由法院监管使用的模式进行损害赔偿,可以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设置一定的一次性责任有限承担限度,同时,对于间接的污染和长期恢复生态的责任,可以允许被告分批次履行。这样一定程度上化解原告请求权竞合下被告无力赔偿全部诉求的问题,确保环境责任能够最大化得到履行。
环境公益诉讼 原告资格 司法实践 损害赔偿
范懿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研究室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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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7
2014-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