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环境侵害排除责任适用中利益衡量规则的构造与运用

环境侵权行为及其损害结果具有较普通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的特殊性,普通侵权理论与责任制度构造难以适应环境侵权救济现实的需要.为弥补传统民事侵权责任制度的不足,有效救济遭受环境侵权损害的利益,需要更加重视并合理运用针对环境侵权特殊性和救济有效性而产生的环境侵害排除责任.由于环境侵害排除责任的严厉性和由此带来的对产业经济发展的制约以及牵涉到的多种利益取舍等复杂问题,对侵害排除责任能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也就更加需要在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前提下的利益衡量判断.甚至可以说,利益衡量判定将直接决定着环境侵害排除责任的适用和相应的侵权救济效果.

环境侵权行为 侵害排除责任 利益衡量 司法救济

王春田 余晓龙 李宏军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教研处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国内会议

第九届环渤海区域法治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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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94

2014-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