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草原生态保护的法律完善
我国天然草原近4亿公顷,占全国国土面积的41.7%,主要分布在北方少数民族聚居区域.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及经济利益诱导,在草原上采矿、挖掘、开垦等破坏草原的行为日趋严重,其中很多行为并非为国家许可的违法犯罪行为.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范对于草原生态犯罪行为规制不足,导致破坏草原的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应有惩罚而愈演愈烈.为了保护脆弱的草原生态系统,惩罚严重破坏草原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借鉴蒙古族、藏族草原生态习惯法基础上,建议在我国刑法中设立”破坏草原资源罪”并扩大相关罪名的适用范围,同时对于《草原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予以调整.在完善草原生态犯罪财产刑的立法中,要大幅度提高罚金刑的数额,充分发挥财产刑在惩治草原生态犯罪中的惩罚与补偿作用。不仅要处罚企业及有关责任人员,而且要处罚自然人及其雇佣人员。
草原生态保护 犯罪行为 生态习惯法 法律适用 立法完善
阿荣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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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03
2014-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