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一体化进程中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研究
从维护我国法律体系的稳定性和协调性出发,对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规制应该采取渐进的立法形式,鼓励各试点地区积极制定地方性规章。京津冀三地(或华北地区)应建立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基本制度和交易规则,保障碳资产能够在整个京津冀三地(或华北地区)的碳排放交易市场自由、公平的交易。清理京津冀三地现行有效的规制碳排放权交易的规范性文件,对于那些出台一段时间的试行办法和暂行规定,如果效果尚可,就要适时通过立法上升为三地的地方性规章,以保证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的稳定性。总之,通过积极开展区域性碳排放权信息和交易平台法律制度的构建,使中国未来的碳排放权市场先具有区域市场的形态,进而逐渐将各区域市场链接起来,最终构成统一的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尽快促进可再生新能源产业、建筑、交通等领域重点节能减排产业的发展和应用。
碳排放权交易 法律规制 立法完善
杨晓青 李新宇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124-130
2014-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