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工影响天气的法律治理
1999年《气象法》第41条第5项规定,“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人工影响天气不仅是科学问题,还是国家权力行使,需要予以法律治理.我国已经是目前世界上人工影响天气最活跃的国家之一,亟待明确人工影响天气的权力基础及目的正当性,以法律手段规范运行机制,并建立人工影响天气致损的救济渠道.人工影响天气行为具有复杂性,因技术限制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给公民或者群体带来了一定的损害,建立权力与权利冲突的协调机制,可有效避免矛盾和纠纷的产生。注重事前预防机制的建设,及时公开政府信息,通过听证或发布公告使民众知晓,科学合理的实施人工影响天气决策。保障事后救济机制的落实,基于合法行为导致的损害进行补偿,尤其是将生态补偿纳入其中,更充分更全面的实现对受损主体的弥补效果。基于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损害进行赔偿,赔偿类型要具体化,赔偿方式要多样化,实际操作过程也要简易和高效,使得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济。
气象法 法律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 救济机制 生态补偿
闫海 赵巧玉
辽宁大学法学院 辽宁大学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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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256
2014-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