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构建我国流域污染防治的联动体制、制度和机制体系

在法治的年代和建设生态文明的时代,为了长效地保护流域水体环境,促进环境公平,应当建立流域污染防治的区域联动体制、制度和机制.从法理上说,上游的侵害与下游的受害之间的利益平衡、上游的付出和下游的收益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上下游之间行为的相关性,决定了上下游必须协同起来治理污染、改善生态.在法律和国家规划的指导下,一些地方结合现实的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需要,探索建立了统筹的流域污染防治的区域联动体制,创新了区域联动机制,应当在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指导之下,在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的协调下,制定各省级、市级和县级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在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的主持下,建立流域内统一的水环境质量环境评估和治理验收规范、水环境监测规范、水环境保护信息平台;在法律框架下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联动规范性文件,应当建立统一的联动执法核查机制、统一的跨界环境污染纠纷处理沟通和协调机制、统一的上访调查处理程序和联合调查机制;此外,在统一应急方面,应当建立健全统一的流域和区域内水污染联动预警机制、联合应急演练机制、联合应急机制和环境修复机制等。在统一服务方面,应开展水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为社会提供水环境保护知识咨询服务等。

流域污染防治 联动体制 法律制度

常纪文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

国内会议

第九届环渤海区域法治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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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260

2014-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