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流水域污染防治的法律对策研究--以辽河污染治理为考察样本
本文结合辽河流域辽宁段治污经验和挑战,立足于流域水污染的流域特性,提出流域水污染综合防治法律对策。世界各国都把流域的法制建设作为流域管理的基础和前提,流域的立法体系完善除进一步完善流域水污染防治法律体系还包括流域水污染防治具体法律制度的建构。由于我国的守法成本高而违法成本低,给流域水污染治理造成硬伤,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流域环境保护意识,通过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排污收费机制、水权及排污权交易机制等经济制度,使公众在守法的同时可以得到相应的实惠,充分发挥流域环境的经济效应,守法获益,这样就会刺激公众严格守法。应当建立专门的环境保护制度,设立专门的环境保护法庭,实现环境司法专业化。总之,流域水污染防治是一项长期、艰巨、系统的工作,任何想毕其功于一役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因此,流域水污染综合控制的法律制度应随着流域水污染形势及其他外部条件的变化而与时俱进。
水污染防治 法律制度 公众参与 生态补偿
国长青 王彬 郑兴龙 曹锦秋 王嘉彧
辽宁省法学会党组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政策法规处 辽宁大学法学院 辽宁省法学会学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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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