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浅析供应商核损害赔偿责任与保险保障体系的构建

自20世纪50年代,核设施供应商就一直对核损害赔偿处于“责任豁免”地位,营运人须对核设施承担唯一、绝对责任,但随着科技的发展,民用核设施的建设、设备供应都已日渐成熟.本文将对供应商在核电发展新时期所应承担的核损害赔偿责任进行分析并提出适应该领域的核保险保障体系构建设想,建议通过完善商业保险途径对供应商进行专业保障的途径,健全核损害赔偿责任分配机制,使核损害赔偿体系的发展真正实现与核电发展阶段的接轨.

供应商 核损害赔偿责任 分配机制 商业保险

王蓓

中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19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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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核学会2015年学术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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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