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体育赛事的知识产权法研究--以中超联赛为例

近期我国体育产业快速发展,但总体规模不大、活力不强,尤其是赛事品牌建设与保护意识不够,主要缘于法律适用的缺位导致了体育竞赛表演业中诸多矛盾:比如竞赛主体资格问题、赛事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等.针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体育赛事同样存在如体育舞蹈表演、杂技艺术表演等所依据的表演作品,该类作品应当获得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从法理上使围绕体育赛事而存在的各市场供应主体与需求主体的法律关系得以厘清、各方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在实践中有利于市场供应主体团结协作致力于打造更具观赏价值的各种创意赛事,更有利于构建健康和谐的体育竞赛表演业环境。

体育赛事 知识产权法 司法实践 立法完善

彭昕

西南政法大学 401120

国内会议

2015第十届全国体育科学大会

杭州

中文

128-130

2015-1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