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体育俱乐部剩余权利的归属
职业体育俱乐部剩余权利包括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两项内容。除运动员不能取得剩余控制权外,包括股东在内的各生产要素提供者均有可能对俱乐部拥有一定的剩余权利。同时,实践中也存在不以获利为目的的要素提供者,导致俱乐部剩余权利结构偏离一般企业形态,对此应引导和规制,保障俱乐部稳健运营。我国在完善俱乐部法人治理结构中,应注意协调好各生产要素提供者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充分发挥俱乐部剩余权利人的积极作用。
职业体育俱乐部 剩余权利 治理结构 运营机制
闫成栋
天津体育学院 300381;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100005
国内会议
杭州
中文
1265-1266
2015-1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