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浅论烟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证据衔接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都属于法律制裁方法,性质不同,但在烟草行政执法中,有些案件达到了法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需要移交司法机构予以追究刑事责任,而此时就不可避免的要面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中证据的衔接问题.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部分证据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规定,为烟草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程序衔接提供了基础,不过对有关证据转化方式、转化结果等还有待深化认识,需要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诉讼的程序衔接,完善调查取证程序,做好证据的转换与衔接,畅通信息沟通渠道,探索建立证据移送相关制度,以确保打击涉烟违法犯罪行为效果的最大化.

刑事诉讼法 烟草专卖 行政执法 刑事司法 证据制度

张玲玲

日照市东港区烟草专卖局,第一专卖管理所,276800

国内会议

中国烟草学会2015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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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