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巿环保联合会诉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等六公司重大环境污染评析
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等六公司违反法律将副产酸低价出售给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某企业,而该企业又将这些副产酸偷偷排放到泰州市两条河流中。经法院审理,该六家化工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用共计1.6亿元,成为迄今为止我国环保领域赔付额最高的民事赔偿。案件阐明,应正确认定损害后果,合理使用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应探索检察机关发挥的作用;综合运用多种法律责任形式,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分别处以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不仅严惩违法企业,而且有效预防和救济了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主体资格 侵权责任 检察机关 立法完善
曾茜 曾媛媛
湘潭大学法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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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9
2015-11-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