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一号”改革之编码规则探讨
随着中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一证一号”改革目标已正式提上议程,然而对于“一号”的选择社会各界仍处于讨论之中.本文针对现有5种组织机构编码规则,提出了作为“一号”的6个评价原则,并在全面比较分析5种编码规则的基础上,给出了量化评价结果.在当前“一证一号”改革中,综合唯一性、稳定性、全覆盖性、可扩展性、兼容性、经济性等6个评价原则,选取组织机构代码作为“一号”最为科学,改革成本最低。从实质上来说,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与组织机构代码是源代码与扩展码的关系,选择其作为“一号”是次优选择。对商事主体来说,营业执照注册号的社会认可度较高,也适合作为商事主体“一照一号”(“一照”即营业执照)改革中的“一号”。但是,要实现所有类型组织机构的“一证一号”,营业执照注册号则无能为力。混合编码是改革过渡阶段产物,笔者认为其注定是昙花一现,无力承担“一号”的伟大使命。从长远来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也可以实现与组织机构代码同等效果的唯一性、全覆盖性、可扩展性,但是,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意味着推翻现有各种编码制度,将带来极其巨大的信息化改造成本,且其稳定性有待时间检验。
商事登记制度 组织机构 编码规则
陈胜 俞科 谭丽 王孝有
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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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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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7-803
2015-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