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程序性规制
实体性规则需要程序性规则的实际履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侧重程序规则的直接设计,可以提高学术委员会运行的公信力,降低学术委员会与异议当事人之间的非合作博弈.程序性规则以学术公正和学术民主理念为核心,以合理的行政程序设计来控制行政权力.为减少行政干预、监督体系存在的缺陷以及学术委员会和相对人之间的制衡等问题,建议程序规则法定化,约束学术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引入非正式程序以减少法律执行成本.总之,现代行政法的立法倾向,是赋予行政相对人以更多程序上的权利,并设定行政主体在程序上相应的义务,通过程序建立起双方之问平等式沟通的平台。关注《规程》的法律属性及其法律要义、程序性规则存在法律问题,原因是现行《规程》实现了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的互补统一,但是在学术委员会议事的效率和公正、执法和成本还有提升空间;在程序规则的法定化、高校学术民主管理规程、学术委员会的法律监督体系以及引入非正式程序减少法律执行成本方面还需要努力,以合理的行政程序设计来实现控制行政权力目的,降低学术委员会与当事人的非合作博弈,实现《规程》的立法目的。
高等学校 学术委员会 程序性规则 自由裁量权 非正式程序
陆红 陈利根
南京农业大学人文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5 南京农业大学公管学院,江苏 南京21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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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