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区域性碳排放权交易立法协调机制研究
在雾霾、PM2.5含量超标等环境问题的逐渐加剧的情况下,针对环境治理问题,2014年在北京召开的APEC会议上提出了在2030年设定碳排放量峰值,我国将结合各地区的能源与产业结构、工业化与城市化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做出规划和落实.为了实现“十三五”期间建成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立法体系,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背景下,率先在京津冀地区推行跨区域的碳排放权交易,构建区域性碳交易立法协调机制,对碳配额适区分配,协调立法,联动执法,实现碳排放总量控制,保障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有序进行.
碳排放权 市场交易 立法协调机制
杨博文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 天津 30222
国内会议
长沙
中文
209-216
2015-07-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