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的思考--利益平衡的视角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对专利申请文件做出的形式要求,审查指南列举了权利要求未以说明书为依据的多种情形.本文试从利益平衡的视角并结合审查实践中碰到的实际案例进行分析,探究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立法宗旨.指出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平衡申请人与社会公众利益诉求的绝佳工具。审查员作为专利确权阶段的执法者,应把握该条款的立法宗旨,合理界定每一具有授权前景的专利申请文件的每一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专利法 申请文件 权利要求书 利益平衡
徐进明 郝丽娜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
国内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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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