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超范围浅析
《专利法》第33条有关专利申请文件修改是审查员在专利审查过程中经常适用的条款之一,对于享有外国优先权的中国专利申请更是如此.《专利法》第33条对于修改的规定非常原则,《审查指南》的具体规定又过于严格,导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申请人不能完全认同审查员对于修改超范围的审查结论.本文通过比较享有优先权的实质性条件和修改超范围的判定条件,认为二者对于权利要求的修改要求实质上相同.此外,通过探讨《审查指南》中规定的不允许权利要求修改的几种情形,认为在假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能够享有优先权的情况下,则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专利法 专利申请文件 修改超范围体系 法律适用
谢鑫
北京润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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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