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美欧日判断修改超范围的研究
本文对美欧日有关修改超范围的法条进行研究,分析其立法宗旨,判断主体,判断原则和判断方式.归纳总结了美欧日在以上四个方面的异同.介绍中国“修改超范围”专利体系的现状,通过借鉴美欧日相关法条和审查指南,建议对“记载的范围”的释义、规定和细化,应借鉴美欧日的规定,使其含义更加明确具体,更加趋于合理化。由于在专利审查中具体案情千差万别,其具有复杂性,修改方式不唯一性和不可确定性,经常会出现一些难以判断和把握的情况,有时甚至会出现不同的审查员根据相同的法律条文对同一事实得出截然不同的审查结论的情况。因此,尽可能细化如何判断“修改超范围”,对不同的案情进行科学分类,提供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
专利法 修改超范围体系 法律解释 立法完善
张慧明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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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