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研究
海峡两岸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合作,在WTO协议中的TRIPS下可以得到规范,但两岸一直无法依照国际协议,有效地提供合作与保护,如商标和专利优先权等等.WTO所有会员之间互相承认是最基本的精神,但两岸却互不承认.特别是两岸在经贸往来、社会文化背景方面的差异,产生了不同的知识产权纠纷类,其与欧美国家产生的争执有很大的差异,诉求保护的重点也有所不同.因此,两岸知识产权保护的合作有其必要性.随着《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的签订与生效,海峡两岸在知识产权方面的调和工作,势必会列入工作议程.双方必须学会平等的学习、理性探讨,力争共创合理规范,这也是两岸知识产权法制不可回避的必经之路.
知识产权 合作协议 法律保护 海峡两岸
王肃 陈铭聪
中原工学院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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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