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欧盟统一专利保护体系的建设及其对我国知识产权法院建设的借鉴意义

本文介绍了欧盟统一专利保护体系的建设初衷、建设进展及其对中国知识产权法院建设的借鉴意义.根据统一专利法院协议和议事规则,欧盟统一专利法院的审判庭由两名熟悉法律的法官和一名熟悉技术的法官组成,且他们必须是协议签署国的公民。为了保证审判质量,报名参与法官选拔的报名者必须证明其在专利诉讼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并且精通EPO的至少一种官方语言。同时,熟悉法律的法官应当在协议签署国的司法机关具有职务,而熟悉技术的法官应当具有大学学位,还要证明其在某个技术领域具有专长并且证明其了解民法以及专利诉讼程序。统一专利法院的任何审判庭都必须由不同国家的法官组成。我国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庭时可按照技术领域来设立若千审判庭,将前述技术法官按照其技术背景分配至相应审判庭,而法律法官可以参与任何审判庭的审理,无技术领域的要求,这样依据案件所属技术领域由不同的审判庭来审理,以保证案件审理的专业性。

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标准 司法资源 法官队伍

冯晓伟 焦红芳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湖北中心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机械发明审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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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暨第六届知识产权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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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