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浅议要求本国优先权时在先申请视为撤回条款的修改

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了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即中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在先申请的视撤制度.但是对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就没有此项规定,导致了针对要求本国优先权与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审查标准不一致,甚至导致通过不同的申请途径带来了不同的法律效果,已经严重地损害了本国申请人的利益.本文通过分析目前审查优先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针对本国在先申请的视为撤回条款提出建议删除关于在先申请视为撤回的规定,或者对其进行修改,放宽视撤的时间期限。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专利立法中的专利优先权制度。

专利法 本国优先权 法律条款 立法完善

孙向民

北京润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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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暨第六届知识产权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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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