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实际案例浅谈R51.3的判断原则及其适用
主动修改是在审查过程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审查员和代理人对于规定了修改方式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理解和把握也不尽相同.本文结合一个具体案例,从程序和实体方面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操作方式进行了一些浅见的分析.指出,R51.3所规定的是否接受修改文本作为审查文本是由审查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本着有利于审查、节约程序的原则来掌握的,其体现的并不是对审查员的约束,而是体现审查员的自由裁量权,即出现主动修改时,并不是“必须”不接受。对于申请人提交的不符合R51.3规定的修改文本,如果审查员能在不增加审查负担或者不过度增加审查负担的情况下继续审查,也可以将该修改文本接受为审查文本,并进行其他缺陷的审查。
专利法 法律条款 判断原则 适用范围
张明辰 孔祥艳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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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