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修改超范围”
本文结合具体案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进行深入分析,提出在判断“修改超范围”时应站在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充分考虑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特点、惯常表达、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技术方案在所属领域技术上的内在必然要求等因素;提出明确“修改超范围”的判断主体有利于维护专利法的公平、公正,有利于平衡专利申请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有利于促进科技创新,从而驱动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专利法 申请文件 保护范围 内容修改
寿宁 李林莎 马煜程 甘军萍
北京中原华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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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