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浅谈申请人补交证据以证明发明具有新创性的一点思考

在实质审查过程中,为克服审查员指出的新颖性或创造性缺陷,申请人经常会补交“证据”以证明本申请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然而,关于申请人补交的证据是否能证明发明具有新创性的做法不一.本文结合两个具体案例对判断补交的“证据”是否可证明发明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依据进行了一些浅见的分析.指出对于申请人提交的关于该非专利文献不能作为本申请现有技术的证据,审查员应仔细核对其证据的出处,即该出处是否有证明该非专利文献的资格,且由于网络出版时间和正式出版时间往往是两个不同的时间,所述实际网络出版时间并不能改变网络己经出版的事实。对于申请人补交的“实验证据”,如果该“实验证据”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力或者有限的试验就可以得到的,该补交的“实验证据”的数值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那么发明没有取得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该补交的“实验证据”也就不能作为本申请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

专利审查 新颖性 创造性 证明文件

张明辰 孔祥艳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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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