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天然来源化合物的创造性评判

天然来源化合物由于其来源的特殊性,对于其创造性的评判中一直存在是否需要考虑化合物的来源对其创造性的影响的争议,本文基于天然来源化合物权利要求的实质,结合天然来源化合物的具体案例,对该类发明的创造性评判标准进行了一定的分析和探讨,并对申请人撰写此类权利要求提出了一些有益的建议.指出申请人在撰写此类天然来源化合物权利要求时,同样可以采用一定的策略适当扩大其合理保护范围,而不一定仅仅只要求保护其实际提取得到的那几个具体化合物,如在说明书中除了公开其通过提取方法获得了具体化合物外,还可以公开一定量的通过对提取得到的化合物的反应性官能团进行一定结构修饰所得到的化合物,并给出相应的制备例以及对这些新得到的化合物进行结构确证,必要时还需给出一定的活性数据,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完全可以将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概括为一马库什通式化合物的形式,以扩大其保护范围。当然,这还是需要申请人在提取得到化合物的基础上进行一定的后续工作,以真正实现智慧贡献与保护范围相对应。
专利审查 天然来源化合物 创造性 评判标准
陈昊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化学发明审查部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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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015-05-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