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浅谈在创造性判断中如何利用三步法

在目前的审查实践中,“三步法”是审查员用于审查创造性的指导方法,但是机械地套用“三步法”,容易犯“事后诸葛亮”的错误,得出的结论往往不能令人信服.因此,在短期内难以改变这一现状的情况下,代理人和申请人不妨换位思考,站在审查员的角度,利用“三步法”的内涵,来指出审查员在用“三步法”审查时的不当之处,进而证明审查员的创造性判断有误,以达到证明非显而易见性的目的.虽然由于“三步法”存在的先天不足容易导致其简单套用会犯“事后诸葛亮”的错误,但是申请人和代理人如能充分利用“三步法”规定的内涵,换位思考,做一回审查员,用“三步法”公正和客观地自行审查一遍创造性问题,将得出的结论与审查员的结论相比较,这样在针对审查员的结论进行争辩时,就会更有针对性,也更容易说服审查员。因此,笔者建议,在针对审查员提出的创造性问题进行答辩时,申请人和代理人不妨站在审查员的角度,利用“三步法”的实质内涵客观公正地自行审查一遍创造性,即,首先,正确地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次,全面地确定发明相对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进而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最后,客观地确定对比文件是否在整体上存在技术启示,即,作为公开了区别特征的“同一篇对比文件的其他部分”和“另一份对比文件”的整体技术信息(并非是单独的某一点)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专利审查 创造性 非显而易见性 评判标准

项丹

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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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暨第六届知识产权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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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