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在无效中的作用
本文通过一个无效案例探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为无效理由,到底在无效中所起的作用有多大,能够给带来什么启示.笔者认为,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应当基于说明书和附图公开的内容进行客观、准确地界定,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对说明书和附图公开的内容的理解来判断,而不宜过于宽松地从公知常识来进行扩大化解释,否则专利权人可以随意撰写权利要求,而使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失去了立法本义。
专利法 权利要求书 无效条款 保护范围
曾少丽
北京联瑞联丰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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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