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修改超范围的思考联想到的等同侵权的超范围保护
针对《中国专利代理》2014年第2期上发表的文章“关于修改超范围的思考读最高法院(2013)行提字第21号判决书想到的”中作者的观点,笔者认为在无效请求宣告程序中对权利要求的修改是否超范围的认定,一定要严格按照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来审查,确保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亦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专利法 权利要求书 内容修改 限定范围 法律保护
邓世燕
成都九鼎天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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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