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有关化合物、高分子化合物、组合物撰写方式的异同

文章指出《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为满足化合物产品充分公开的要求,说明书中应当记载化合物的确认、化合物的制备以及化合物的用途和使用效果。《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对于聚合物(高分子化合物)发明,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这是获得专利保护首先必须满足的条件之一。

专利法 化合物产品 说明书 撰写方式

郑慧娟

南京理工大学专利中心

国内会议

2015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暨第六届知识产权论坛

北京

中文

1-5

2015-05-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