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环境公益诉讼条款的若干思考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对环境公益诉讼做出了规定,但理论与实务界人士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探讨并未因此停滞.本文从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原告主体资格及技术支撑等角度探讨《修正案》的相关规定,认为环境公益诉讼适用于公众性环境利益受损而原告主体资格不足以及公共性环境利益受损而原告主体缺位的情形,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应以民间环境保护组织为主、以环境保护部门和检察机关为辅,环境公益诉讼的顺利推行需要借助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技术.
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利益 原告资格 损害鉴定
刘倩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北京100012
国内会议
湖北恩施
中文
352-355
2013-10-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