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中国隐私权保护的新挑战与应对
中国隐私权现实保护的固有缺失中国延续大陆法系的传统,隐私保护以”隐私权”的形式纳入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在现代人日益重视人格保护的局面下,如同其他注重隐私保护的国家一样,中国在法律层面上也相应释放了极为强烈的信号.以20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为最终标志,隐私权作为人格权中的一项独立的重要子权利,其地位毫无悬念地得以制度化确认.然而,容易令人忽视的一个事实是:就像姓名权、名誉权等其他人格权品种一样,隐私权制度上的重要性并没有如期在实践中充分体现.在单纯的隐私侵害情形下,通常不会产生物质性损害,受害人至多通过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予以救济.在步入大数据时代的今天,对原本保护力度不足的隐私权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数据使用方式的转变进一步削弱了隐私保护的客观重要性。中国网络技术相对落后,隐私保护处于劣势。网络法律政策滞后,缺乏有全球意识的专家。大数据时代中国隐私权保护要提升网络技术实力,寻求地位平等、注重网络法律政策的制定、加强企业、国家之间的合作与协调、推行适应大数据时代的隐私保护新模式,实现隐私保护、自由与数据利用之间的有益平衡。
隐私权 立法完善 网络技术 大数据时代
冯恺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中美法学所
国内会议
第二届比较法学与世界共同法国际研讨会暨亚洲比较法学会成立大会
北京
中文
93-101
2013-09-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