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上人的形象变迁及其在部门法中的实现
法律上的人的形象(das Bild des Menschen),就是法律对人的想象和设想,即”呈现在法律上的准备加以法律规定的”人的形象,它决定了法律如何对人起作用.人的形象不仅体现在具体的法律规范中,也体现在贯穿整个法律体系的原则以及相关哲学基础中.人的形象和法律之间存在着辩证关系一方面,每一时期对人的看法,决定了法律制度的风格和方向;另一方面,法律制度本身,又影响塑造改变人的形象,尤其是法律的立改、废能够直接导致人的形象的变化,即便法律文本不发生任何变动,人们往往随着情势的变化而调整对法律的解释,这也会导致人的形象发生变化.法律和人的形象之间的相互作用,使得人的形象和法律都处于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之中.宪法上的人的形象在民事行政和刑事领域的变迁,在大多程度上通过法律得到了落实在立法上,法律往往特别规定对弱者的保护。《民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历次修改,都突出了对个人人格的尊重,这符合宪法在实施三十年过程中尊重个人主体性的趋势,在这种意义上,宪法变迁过程中自由的人的形象得以彰显的趋势,在刑事法层面得到了实现 就宪法上的“弱者”,形象而言,在一定意义上,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被害人都是社会“弱者”,修订后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更好地保护他们的权利,意味着对弱者提供了更好的保护。不过,由于他们都是传统意义上的社会“弱者”,而不是过去三十年社会结构变迁过程中产生的新的社会“弱者”,与本文所说的宪法上“弱者”形象变迁(即大量个人在市场经济中被淘汰成为新的社会“弱者”,导致“弱者”形象出现结构性变化)并没有直接的关系
宪法 弱者形象 部门法 历史变迁
谢立斌
中国政法大学
国内会议
第二届比较法学与世界共同法国际研讨会暨亚洲比较法学会成立大会
北京
中文
196-201
2013-09-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